福州市修改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强化共有收益监督
福州市修改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强化共有收益监督
福州市修改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强化共有收益监督原标题:福州市修改(xiūgǎi)物业管理若干规定
强化共有收益监督 规范新旧(xīnjiù)物业交替
27日下午,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经表决,批准《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(guānyú)修改的(de)决定》。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>
物业管理是基层治理的(de)重要(zhòngyào)组成部分,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,对改善人居(rénjū)环境、促进社区和谐具有重要意义。福州市人大常委会的此次修改有效衔接上位法,聚焦福州市物业管理面临的突出难点(nándiǎn)问题(wèntí),构建党建引领下的物业管理体系、推动物业管理融入基层治理、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收支负有公示和告知的义务等内容。
《决定》自福州市(fúzhōushì)人大常委会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工业路一小区(xiǎoqū)在公示栏贴出小区的收支情况。
物业管理是(shì)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,为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堡垒作用,构建(gòujiàn)党建引领下的物业管理体系,《决定(juédìng)》将党建引领作为物业管理的首要原则予以明确,以促进物业管理高质量发展:
物业管理实行(shíxíng)党建引领、政府监管、业主自治、专业服务相结合的(de)原则,建立属地管理、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,并纳入基层治理体系;
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(yèzhǔdàhuì)选举产生,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,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向业主大会报告一次工作。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、责任心(zérènxīn)强、具有一定(yídìng)组织(zǔzhī)能力的业主担任,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;
引导业主中的中国共产党(zhōngguógòngchǎndǎng)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,推动在业主委员会中建立(jiànlì)党组织。
为促使乡镇(xiāngzhèn)街道、村(居)委会依法履行物业管理中的(de)属地职责,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,《决定》明确(míngquè)了乡镇街道在(zài)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召开、出具备案证明等方面的职责,并规定了村(居)委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依法予以协助、配合的职责。
《决定》规定:在(zài)一个物业(wùyè)服务区域中,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(de)(de)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,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已满两年的,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乡(xiāng)(镇(zhèn)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。十个以上业主或者实施(shíshī)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,也可以向所在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(shūmiàn)申请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。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(zì)收到筹备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会同所在地村(居)委会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组。
《决定》同时规定:业主委员会(wěiyuánhuì)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(sānshírì)内,将业主大会的(de)成立情况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、管理规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(xiàng)物业所在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、县(市、区)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。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(chūjù)备案证明。
近年来,群众反映物业企业侵占(qīnzhàn)业主公共收益、收入及(jí)分配不公开等问题比较强烈。
《决定》回应(huíyìng)业主对共有部分收益收支(shōuzhī)的(de)(de)关切,保障业主权益: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公示、告知共有部分公共收益收支情况;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,获取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(zījīn),也(yě)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;物业买受人缴交的专项维修资金,由市、县(市、区)物业管理主管部门(zhǔguǎnbùmén)指定的银行专户储存,业主大会成立后,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由业主大会决定。
物业(wùyè)服务合同终止后(hòu),新旧物业交替引发纠纷、旧物业不退场的现象并不鲜见。《决定》就此修改多个条款进行规范。
“物业(wùyè)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,业主(yèzhǔ)委员会(wěiyuánhuì)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(yèzhǔdàhuì)会议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,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。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,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(shūmiàntōngzhī)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。但是,物业服务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(lìngyǒu)约定的除外。”《决定》明确:“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,业主委员会与新、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县(市、区)物业管理主管部门、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(jiēdào)办事处指导下成立移交小组,负责(fùzé)处理物业管理的相关事务。”
《决定》明确(míngquè):“原物业(wùyè)服务企业(qǐyè)应当清理(qīnglǐ)债权债务、移交物业服务用房、设施设备、档案资料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必须移交的项目。移交完毕后,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退出该物业服务区域,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等为由拒绝退出。”
《决定》对照国务院《物业管理条例(tiáolì)》《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》的规定(guīdìng),重新梳理了法律责任有关条款。
“违反(wéifǎn)本规定,物业服务企业未清理债权债务、未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及(jí)有关资料、设施设备的,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仍不(bù)改正的,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,处一万元以上(yǐshàng)三万元以下罚款(fákuǎn)。”《决定》规定:“违反本规定,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(yīfǎ)备案物业服务合同,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备案;逾期不报送备案的,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”
《决定》还规定(guīdìng):“违反本(běn)规定,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提供业主大会首次会议(huìyì)成立所(suǒ)需的文件资料,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仍不改正的,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。”(记者 李晖/文 石美祥/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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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福州市修改(xiūgǎi)物业管理若干规定
强化共有收益监督 规范新旧(xīnjiù)物业交替
27日下午,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经表决,批准《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(guānyú)修改的(de)决定》。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>
物业管理是基层治理的(de)重要(zhòngyào)组成部分,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,对改善人居(rénjū)环境、促进社区和谐具有重要意义。福州市人大常委会的此次修改有效衔接上位法,聚焦福州市物业管理面临的突出难点(nándiǎn)问题(wèntí),构建党建引领下的物业管理体系、推动物业管理融入基层治理、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收支负有公示和告知的义务等内容。
《决定》自福州市(fúzhōushì)人大常委会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工业路一小区(xiǎoqū)在公示栏贴出小区的收支情况。
物业管理是(shì)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,为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堡垒作用,构建(gòujiàn)党建引领下的物业管理体系,《决定(juédìng)》将党建引领作为物业管理的首要原则予以明确,以促进物业管理高质量发展:
物业管理实行(shíxíng)党建引领、政府监管、业主自治、专业服务相结合的(de)原则,建立属地管理、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,并纳入基层治理体系;
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(yèzhǔdàhuì)选举产生,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,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向业主大会报告一次工作。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、责任心(zérènxīn)强、具有一定(yídìng)组织(zǔzhī)能力的业主担任,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;
引导业主中的中国共产党(zhōngguógòngchǎndǎng)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,推动在业主委员会中建立(jiànlì)党组织。
为促使乡镇(xiāngzhèn)街道、村(居)委会依法履行物业管理中的(de)属地职责,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,《决定》明确(míngquè)了乡镇街道在(zài)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召开、出具备案证明等方面的职责,并规定了村(居)委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依法予以协助、配合的职责。
《决定》规定:在(zài)一个物业(wùyè)服务区域中,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(de)(de)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,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已满两年的,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乡(xiāng)(镇(zhèn)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。十个以上业主或者实施(shíshī)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,也可以向所在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(shūmiàn)申请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。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(zì)收到筹备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会同所在地村(居)委会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组。
《决定》同时规定:业主委员会(wěiyuánhuì)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(sānshírì)内,将业主大会的(de)成立情况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、管理规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(xiàng)物业所在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、县(市、区)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。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(chūjù)备案证明。
近年来,群众反映物业企业侵占(qīnzhàn)业主公共收益、收入及(jí)分配不公开等问题比较强烈。
《决定》回应(huíyìng)业主对共有部分收益收支(shōuzhī)的(de)(de)关切,保障业主权益: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公示、告知共有部分公共收益收支情况;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,获取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(zījīn),也(yě)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;物业买受人缴交的专项维修资金,由市、县(市、区)物业管理主管部门(zhǔguǎnbùmén)指定的银行专户储存,业主大会成立后,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由业主大会决定。
物业(wùyè)服务合同终止后(hòu),新旧物业交替引发纠纷、旧物业不退场的现象并不鲜见。《决定》就此修改多个条款进行规范。
“物业(wùyè)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,业主(yèzhǔ)委员会(wěiyuánhuì)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(yèzhǔdàhuì)会议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,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。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,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(shūmiàntōngzhī)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。但是,物业服务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(lìngyǒu)约定的除外。”《决定》明确:“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,业主委员会与新、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县(市、区)物业管理主管部门、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(jiēdào)办事处指导下成立移交小组,负责(fùzé)处理物业管理的相关事务。”
《决定》明确(míngquè):“原物业(wùyè)服务企业(qǐyè)应当清理(qīnglǐ)债权债务、移交物业服务用房、设施设备、档案资料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必须移交的项目。移交完毕后,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退出该物业服务区域,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等为由拒绝退出。”
《决定》对照国务院《物业管理条例(tiáolì)》《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》的规定(guīdìng),重新梳理了法律责任有关条款。
“违反(wéifǎn)本规定,物业服务企业未清理债权债务、未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及(jí)有关资料、设施设备的,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仍不(bù)改正的,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,处一万元以上(yǐshàng)三万元以下罚款(fákuǎn)。”《决定》规定:“违反本规定,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(yīfǎ)备案物业服务合同,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备案;逾期不报送备案的,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”
《决定》还规定(guīdìng):“违反本(běn)规定,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提供业主大会首次会议(huìyì)成立所(suǒ)需的文件资料,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仍不改正的,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。”(记者 李晖/文 石美祥/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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